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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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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稅捐分期繳納 減輕壓力再+1
11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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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協助有繳稅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地方稅,避免因無力一次繳納遭移送強制執行或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嘉義市政府特別訂定「嘉義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並於112年9月16日發布,以減輕一次繳納之壓力。
       為建構友善的租稅環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授權規定,訂定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以協助民眾因一時經濟變化等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即可選擇計息分期繳納,避免發生不可恢復之傷害,適用範圍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的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財政稅務局說明,個人應繳稅款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應繳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或因客觀因素如個人屬「中低收入戶」、「依法領取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營利事業因收入減少30%以上,或其他因素等情形者,都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計息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數則依不同稅額級距分2至36期,如應繳稅款未達20萬元可分2至6期,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罰鍰無需加計利息)。另有別於其他縣市的規定,為照顧弱勢族群應繳稅款未達3萬元即可分2至12期,以減輕繳稅壓力。
    財稅局提醒,民眾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應於繳納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經核准分期後,請記得按期繳納,否則將發單通知10日內一次繳清剩餘稅款,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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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3/05/07 累計瀏覽: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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