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 資料清單
1 |
問: | 收款時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如果是收到現金、支票或匯款 有何不同? |
答: | (一)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凡收到現金 、電匯或劃撥入帳而書立收據者,均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二)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非屬銀錢收據性質,應免貼用印花稅票。惟應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另於領取票據前出具收據者,如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免貼用印花稅票,俟領取票據時,仍應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號碼。 |
|
2 |
問: | 公司內各部門間互相付款之憑證,是否應課徵印花稅? |
答: | 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免納印花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與所屬分支機構(如總公司與分公司、總店與分店,不含具轉投資性之獨立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此來往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依法免貼用印花稅票。 |
|
3 |
問: | 有關公司發行股票,包括發起設立、募集設立及增資發行新股時,是否
繳納印花稅? |
答: | 銀行受託辦理股票發行公司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契約,除『簽證契約』非屬承攬契據性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外,『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係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
|
4 |
問: | 合約書應貼之印花稅票如有溢貼,應如何處理?合約書簽訂後又解約,已 貼用之印花稅票是否可申請退稅? |
答: | (一)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 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 申請。
(二)以繳款書繳納或彙總繳納之印花稅及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均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退稅。
(三)財政部四六台財稅發第一三三九號通知規定略以:「查依照印花稅法 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 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 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事後如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適用稅捐稽 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退稅。 |
|
5 |
問: | 買賣動產、承攬契據如何貼花?是否必須由交易雙方訂立正式合約書才算印花稅課稅憑證?如果只是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貼花? |
答: | (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且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就其本身所持有之
一份合約書分別負責貼足印花稅票。
(二)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若當事人一方要約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經雙方簽章確認後,契約內容即已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三)至於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依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
|
6 |
問: | 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可免用發票,如果開立收據是否要繳印花稅? |
答: | (一)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
(二)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 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
|
7 |
問: | 各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
答: | (一)各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稅率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但計算稅額時未滿一元部分免予繳納。另醫療院所如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係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彙總計算應納印花稅額,自行申報繳納。
(二)依財政部規定,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故醫院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印花稅票之數額。 |
|
8 |
問: | 印花稅之稅額如何計算?是否要四捨五入? |
答: | (一)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計算後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二)如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準。 |
|
9 |
問: | 個人贈與土地予政府機關所訂立之贈與契約,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
答: | 印花稅係憑證稅,凡書立契約者,應由合約雙方對其持有之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將土地贈與政府,如僅書立一份者,並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則贈與人應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但若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那一份契約書就不用貼花了。 |
|
10 |
問: | 本公司與營造廠簽訂乙份工程承攬合約,未定工程總價,係按完工後之實際結算價額付款,請問應如何貼花? |
答: | (一) 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如合約未載明工程總價,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二) 如合約書或其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則該合約書得依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