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各稅適用要件簡明比較表
稅目/項目 |
持有房屋數量 |
無出租無營業之期間 |
土地及房屋持有年限 |
申請次數 |
面積限制 |
戶籍設立要件 |
貼心叮嚀 |
相關法規 |
房屋稅 |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行選擇) |
供住家使用 |
不限 |
不限 |
無 |
不限;只要供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出租」、「空置」不適用 |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7條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
地價稅 |
不限 |
持續自用住宅使用 |
不限 |
不限 |
都市土地3公畝(約90坪) 非都市土地7公畝(約211坪)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籍。 |
1.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適用。 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一處為限。 |
土地稅法第9、17、41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8、9條 |
土地增值稅 |
一生一次 |
不限 |
出售前1年 |
不限 |
一生一次 |
都市土地3公畝 非都市土地7公畝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籍。 |
每人一生只有一次使用權利 |
土地稅法第9條、34條第1項∼第4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4條 |
一生一屋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限持有一屋 |
出售前5年 |
持有6年以上 |
不限 |
都市土地1.5公畝(約45坪) 非都市土地3.5公畝(約105坪)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至少1人連續或與另1人接續設籍滿6年。 |
6年戶籍不能中斷 |
土地稅法第9條、34條第5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 |
重購退稅 |
2年內完成買新屋及賣舊屋的產權移轉登記 |
舊屋出售前1年及新屋購買後5年 |
不限 |
不限 |
出售地:不限 新購地:都市土地3公畝 非都市土地7公畝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籍。 |
1.出售地與新購地的所有權人必須相同。 2.新購地價額必須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 3.新購地5年內不能移轉也不能出租或營業及遷出戶籍,否則追繳原退稅款。 |
土地稅法第35、36、37條 |
綜合所得稅 |
貸款利息可列為扣除額 |
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
申報年度 |
不限 |
不限 |
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至少1人設籍。 |
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 |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
重購自用住宅抵稅或退稅 |
2年內完成買新屋及賣舊屋的產權移轉登記 |
出售前1年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籍。 |
新購房屋價額大於原出售房屋價額者 |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
房地合一課徵綜合所得稅 |
自住優惠 |
不限 |
交易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持有6年以上 |
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本優惠 |
不限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至少1人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
出售獲利未逾400萬元,免稅;逾400萬元,按稅率10%分離課稅 |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4條之4第3項 |
重購退稅 |
2年內完成買新屋及賣舊屋的產權移轉登記 |
舊屋出售前6年及新屋購買後5年 |
持有6年以上 |
不限 |
不限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至少1人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
1.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退稅。 2.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稅款。 |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