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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房屋移轉糾紛達成和解 記得30日內申報契稅
1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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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如果房屋移轉發生糾紛時,是以和解、調解或判決途徑確立房屋移轉歸屬者,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或調解、和解書(筆錄)核發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能於規定期限向該局申報契稅者,會被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先生與乙小姐因房屋買賣發生糾紛,事後,兩人達成和解,並於和解書約定111年11月1日辦理房屋移轉登記,法院於111年8月1日核發和解筆錄,依規定應於111年8月30日前申報契稅,但甲先生誤認111年11月1日才是契稅申報起算日,致拖延至111年11月25日才到該局申報契稅。因此,除須繳納契稅外,必須另外加徵延遲申報所生之怠報金。

      該局提醒,和解案件是以法院發給和解書(筆錄)之日,調解案件是領得法院核定之調解書之日,判決案件則是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間,避免荷包失血。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轉分機127或12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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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1/11/09 累計瀏覽: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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