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二、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 15 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 16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三、房屋遇有拆除、焚燬、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房屋拆除、焚燬、 坍塌及使用情形變更申請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