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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律錯誤或計算錯誤所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1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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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6 累計瀏覽: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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