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為住家用,如空置,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所以,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雖為住家用,但如空置,即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規定,應按下列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
- 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內,視全國戶數採差別稅率為2%~3.6%
- 其他住家用房屋,視全國戶數採差別稅率為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