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評價以使用執依照所載構造、用途、總層數、面積資料為準。如無使用執照者,以建造執照為準,無建造執照者,以實際勘查資料為準,按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等級率計算。 (二)公式如下: 房屋現值=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使用年限)×地段等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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