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Menu

常見問答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1戶為為未成年子女所有,於該子女成年後如何適用自住房屋規定?
109-10-29
1298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人所有4戶A.B.C.D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A.B.C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C戶為未成年子女所有,待該子女成年後,於依上開認定標準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該C戶即不得計入。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298

開啟
TOP facebook 地稅小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