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經監理單位吊、註銷牌照後,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查獲當年度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及處罰,其餘年度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出被扣押、失竊而未使用之證明外,仍應予以補徵稅款及處罰。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