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受新冠狀病毒疫情造成經濟衝擊的納稅義務人,提供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娛樂稅及地價稅之輕稅措施。
使用牌照稅
車輛未使用,可向監理機關申報停用,停用期間免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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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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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娛樂業者(查定課徵),娛樂設施未使用,可申請依實際營業概況,核實調降娛樂稅,或無法營業,亦可申請停(歇)業,以減輕娛樂稅。
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
依財政部111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910號函,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土地所有權人得於112年9月22日前申請110年及111年續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
嘉義市市有非公用房地租金
承租人或占用人積欠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可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
復查申請
因隔離或檢疫致遲誤復查申請時間,可在結束後一個月內補行申請。
Q&A
Q:政府公告強制關閉場所的房屋稅、娛樂稅會主動減稅嗎?
A:業者配合政府因應疫情限制措施,關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等,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依本府建設處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主動調降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所使用房屋之房屋稅(由營業用稅率3%調降為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停徵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業期間之娛樂稅,倘有溢繳稅款,主動辦理退還。
Q:因疫情隔離,可以申請延長房屋稅繳稅期限嗎?
A: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而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111.5.1-111.5.31)內繳納房屋稅,111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可展延至111年6月30日,無須事先申請,展延期限屆滿,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Q:繳稅有困難怎麼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A: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向本府財政稅務局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1個月)。
Q:娛樂場都沒有什麼人來玩,還要繳娛樂稅嗎?
A: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本府財政稅務局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娛樂稅額。
Q:車沒在開還要繳牌照稅嗎?
A:受疫情影響,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暫不使用,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交通工具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Q: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可以減徵房屋稅嗎?
A:1.飯店或旅館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可申請適用較低的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率2%課徵房屋稅。
2.經本府公告110年5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應關閉停止營業之休閒娛樂場所等所使用之房屋,由本府財政稅務局依本府建設處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主動調降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所使用房屋之房屋稅(由營業用稅率3%調降為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
Q: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檢疫,無法於規定期間(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可否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A:1.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111年使用牌照稅、111年3-4月印花稅彙總繳納、111年4月(按月)查定娛樂稅等均展延申報繳納期間至111年5月31日,另111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展延111年6月30日,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於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2.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財稅局申報繳納稅款。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7 累計瀏覽: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