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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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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

延期或分期不限稅額限制,延期最長一年、分期最長三年

  • 納稅義務人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可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 (36期)繳納,且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
  • 配合立法院111年5月27日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財政部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適用期間亦配合延長至112年6月30日

 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檢疫,或因疫停班、減薪、無薪假或其他原因使收入驟減,而無法如期繳納111年開徵之地價稅,可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減少相關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110年起新增電話申請方式

新增電話方式申請延分期繳稅
財政部延分期

財政部111.4.26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

  1.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期間(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2. 本令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地方稅展延繳納期限表
適用對象
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111年期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印花稅、娛樂稅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適用稅目 原申報繳納期間 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111年使用牌照稅 111年4月1日至同年5月3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房屋稅 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3-4月印花稅彙總繳納 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6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4月(按月)查定課徵娛樂稅 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0日 111年5月31日
上開稅目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 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展延20日
其他 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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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1/13 累計瀏覽: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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