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或分期不限稅額限制,延期最長一年、分期最長三年
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因新冠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檢疫,或因疫停班、減薪、無薪假或其他原因使收入驟減,而無法如期繳納111年開徵之地價稅,可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減少相關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110年起新增電話申請方式
財政部111.4.26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
適用對象 | ||
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111年期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印花稅、娛樂稅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 ||
適用稅目 | 原申報繳納期間 | 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
111年使用牌照稅 | 111年4月1日至同年5月3日 | 111年5月31日 |
111年房屋稅 | 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 111年6月30日 |
111年3-4月印花稅彙總繳納 | 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6日 | 111年5月31日 |
111年4月(按月)查定課徵娛樂稅 | 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0日 | 111年5月31日 |
上開稅目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 | 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 展延20日 |
其他 | 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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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1/13 累計瀏覽:2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