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 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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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車輛辦妥報廢、繳銷、註銷、報停等手續後發生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應由何人辦理退稅? |
答: | 應由辦理報廢、繳銷、註銷、報停等車輛異動手續之車主檢具車輛異動登記書、印章、原繳納收據至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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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會遭受處罰嗎? |
答: |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另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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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車輛遺失了,為什麼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呢? |
答: | 使用牌照稅之徵收,係依據監理機關車籍資料核課,車輛遺失,應檢附車輛失竊證明單,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牌照登記,則以後年度就不會再開徵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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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車輛因違規被吊扣牌照,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
答: | 車輛因違規被吊扣牌照,如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則吊扣期間之稅款可申請退還。請檢附原繳納收據、車輛吊扣異動登記書,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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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身心障礙者如何申請免納使用牌照稅? |
答: | 以身心障礙者有無駕駛執照區分,如有駕駛執照,應備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印章,每人限1輛。如無駕駛執照,應備證件:行車執照、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戶之戶口名簿(車輛須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主印章,每一身障者限1輛。至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填寫「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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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車輛遺失,但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可以退稅?如何申請? |
答: | 車輛於年度中遺失,如已繳納當年期全年稅款,可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申請時請攜帶:
1、車輛失竊證明單。
2、監理機關異動﹝註銷﹞登記書。
3、原繳納收據。
4、車主印章。至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填寫退稅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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