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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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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徵鉅額稅捐

相關規定

法令依據

  1.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適用稅目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所核定補徵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適用對象

  1. 個人: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
  2. 營利事業: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

分期之期數

  • 分期以1個月為1期計算
  1. 應繳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2. 應繳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各期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申請方式

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4 累計瀏覽: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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