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
減免標準 | 停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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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未重建完成期內。 |
申報時間 | 每年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遞延)。 |
應附證件 | 填具申請書。 |
災害毀損5成以上房屋
減免標準 | 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免徵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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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申報時間 | 每年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遞延)。 |
應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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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毀損3成以上不及5成房屋
減免標準 | 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減半徵收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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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五成之房屋。 |
申報時間 | 每年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遞延)。 |
應附證件 | 填具申請書。 |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最後更新日期:113/07/22 累計瀏覽: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