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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申報地點:房屋稅科

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

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災害減免
減免標準 停止課稅。
適用條件 未重建完成期內。
申報時間 事實發生日起30日之內。
應附證件 填具申請書。

 

災害毀損5成以上房屋

災害毀損5成以上房屋災害減免
減免標準 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免徵房屋稅。
適用條件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申報時間 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之內。
應附證件
  1. 填具申請書。
  2. 受幅射污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 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災害毀損3成以上不及5成房屋

災害毀損3成以上不及5成房屋災害減免
減免標準 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減半徵收房屋稅。
適用條件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五成之房屋。
申報時間 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之內。
應附證件 填具申請書。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1.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2.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最後更新日期:109/12/07 累計瀏覽: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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