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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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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娛樂稅納稅義務人

娛樂稅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課徵對象及範圍

  1. 電影
  2.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 各種競技比賽
  5. 舞廳或舞場
  6.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課稅方法

  • 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收費額按各縣市所規定之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於次月 10 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
  • 查定課徵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 限於次月 10 日前繳納。
  • 臨時公演  
    • 有價臨時公演
    1. 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 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2. 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每演出 5 日為1期,按期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交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 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 
    • 無價臨時公演
    1.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娛樂稅稅率表
項目 徵收率
電影 本國語言片。 0.5%
電影 外國語言片。 1%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5%
說書、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1%
各種競技比賽。 2%
舞廳或舞場。 5%
高爾夫球練習場。 5%
機動遊藝樂園。 5%
KTV視唱、MTV視聽。 5%
電子遊戲機。 5%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2.5%
其他。 5%

備註:本市於上列(2)(3)項,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展演場地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前項場地演出者,自本自110年12月1日起五年,其徵收率按億分之一課徵

最後更新日期:111/05/12 累計瀏覽: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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