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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稅目別:地價稅災害減免 / 申報地點:土地稅科
損失情形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
申報期限 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當年9月22日)前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檢附證件 1.申請書。 2.地籍圖、照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稅捐減免 地價稅全免。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1.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2.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最後更新日期:109/12/07 累計瀏覽: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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