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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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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徵地價稅項目

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徵地價稅。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適用稅率 全免。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1天為9月23日)。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都市計畫預定道路用地,現已成道路,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地籍圖。
  3. 私有土地供私設巷道,無償供公共使用者,檢附地籍圖影本。

騎樓走廊地

騎樓走廊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供公眾通行的騎樓走廊地。
  1. 無建築改良物者。。
  2.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
  3.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
  4.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
  5.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
適用稅率
  1. 無建築改良物者全免。
  2.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減徵1/2。
  3.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減徵1/3。
  4.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減徵1/4。
  5.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減徵1/5。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1天為9月23日)。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騎樓用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無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教會、教堂、 寺廟等用地

教會、教堂、寺廟等用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 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適用稅率 全免。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1天為9月23日)。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寺廟登記證影本。
  3. 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4. 註明地號之土地使用情形平面圖。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
  2. 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適用稅率 全免。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1天為9月23日)。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
  3. 地籍圖。

山崩、地陷、流失土地、沙壓等地

山崩、地陷、流失土地、沙壓等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因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
適用稅率 全免。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1天為9月23日)。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影印本。

供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及軍事機關部 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供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及軍事機關部 隊、學校使用之土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無償提供使用期間。
適用稅率 全免。
申請時間 免申請。
應檢附資料 由使用機關通報稅捐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區段徵收重劃土地

區段徵收重劃土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
適用稅率 全免※辦理完成後減半徵收兩年。
申請時間 免申請。
應檢附資料 由地政機關列冊通知稅捐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軍事設施及管制區

軍事設施及管制區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
適用稅率
  1. 限建之土地得在30%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2. 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申請時間 免申請。
應檢附資料 由國防軍事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及禁、限建面積及限制管制圖等有關資料通知稅捐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水源特定區土地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適用稅率
  1. 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50 %。
  2. 住宅區減徵30%。
  3. 商業區減徵20%。
申請時間 免申請。
應檢附資料 由水源特定區管理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 、使用分區送稅捐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古蹟保存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
適用稅率
  1. 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30%。
  2. 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申請時間 免申請。
應檢附資料 由古蹟主管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送稅捐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飛航管制區土地

飛航管制區土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建或限建之土地。
適用稅率
  1. 禁建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2. 限建土地,在30%範圍內酌予減徵。
申請時間 免申請。
應檢附資料 由民航主管機關提供機場禁建限建管制圖等有關資料送稅捐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民間機構參與本縣(市)重大公共建設,供直接使用

民間機構參與本縣(市)重大公共建設,供直接使用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核准之用地。
適用稅率 其實際減免標準,依土地所在地縣(市)制定之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規定之標準認定。
申請時間
  1. 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102年為例,因9月22日適逢星期日順延1天為9月23日)。
  2. 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應檢附資料
  1. 填具申請書。
  2. 檢附主辦機關核准之文件及許可範圍。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私有歷史建築物用地

私有歷史建築物用地減免徵地價稅
適用條件 經本縣(市)核定之私有歷史建築物用地。
適用稅率 其實際減免標準,依土地所在地縣(市)制定之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房屋稅減徵規則規定之標準認定。
申請時間 免申請。
應檢附資料 由縣(市)主管機關列冊,敘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使用面積,送稅捐機關主動辦理減免。

最後更新日期:109/11/28 累計瀏覽:1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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