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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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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毗鄰房屋打通使用 戶籍設一處且符合其他自住要件 最多3屋可按自住優惠稅率
1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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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新制(俗稱囤房稅2.0)將於今(114)年5月開徵,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因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考量民眾經常有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的自住需求,為維護納稅人的居住權益,財政部於今年3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1.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 前點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財稅局舉例說明,AB君為夫妻,個別持有毗鄰的2戶房屋,經打通或合併使用,倘A君、B君或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子女或女婿媳婦)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又2戶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則2屋皆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之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以2戶(本人、配偶各1戶)計算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2戶,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稅。

    財稅局特別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114)年324日以前向該局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將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逾期申報則從次年期(115)開始適用。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財稅局(房屋稅科)電話05-2224371130~13814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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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臉書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0 累計瀏覽: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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