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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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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專區

啟動關懷  需求在服務就到

於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時,依「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主動辦理災害稅捐減免作業要點」,立即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並協調國稅局聯合實勘,主動派員勘查受災情形,同時輔導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賦負擔。

※嘉義市地方稅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DM)

※有關「國稅」方面災害稅捐減免規定,請電洽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

※新聞稿:113年4月3日臺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天災事變可申請稅捐延分期

民眾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之災害,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

  1.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2.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地價稅

損失情形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
申報期限 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當年9月22日)前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檢附證件
  1. 申請書。
  2. 地籍圖、照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稅捐減免 地價稅全免。
申請書表 災害減免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線上申辦 災害損失減免地價稅

 

房屋稅

損失情形
  1.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2.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五成之房屋。
  3. 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
申報期限 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之內。
檢附證件
  1. 填具申請書。
  2. 受幅射污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 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稅捐減免
  1. 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免徵房屋稅。(毀損五成以上)
  2. 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減半徵收房屋稅。(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
  3. 以實際淹水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申請書表 災害減免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線上申辦 受災房屋申請稅捐減免

 

娛樂稅

損失情形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
申報期限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檢附證件 申請書。
稅捐減免
  1. 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
  2. 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
申請書表 災害減免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線上申辦 娛樂稅災害減免

 

使用牌照稅

損失情形 車輛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無法使用須修復、報停或報廢者。
申報期限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檢附證件及稅捐減免
  • 因天災受損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報停者:
  1. 申請書。
  2. 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申請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廠日止之期間,減免或退還使用牌照稅。
  • 因天災受損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
  1. 申請書。
  2. 監理所出具之車輛報停或報廢異動登記書。
  • 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者,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始能繼續使用。
申請書表 災害減免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線上申辦 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3 累計瀏覽: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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