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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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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調降成年年齡專區

民法修法影響之地方稅稅目

地價稅

地價稅影響

地價稅影響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四、(二)、6、(1)

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無一處之限制。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面積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房屋稅

房屋稅影響

房屋稅影響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影響

土地增值稅影響

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1.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2.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4.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5. 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申請方式及書表下載

特別提醒

112年1月1日起,代理滿18歲以上之成年人至全功能服務櫃臺辦理業務,應取具委託書,不可由父母(法定代理人)逕為代辦。

民法成年年齡修正說明

  1.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連結至法務部)
  2. 修法前後條文內容比較表(連結至法務部)
  3. 配合民法調降成年年齡,併同修正之相關法律(連結至法務部)
  4. 民法法規(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常見問答及懶人包

新聞稿

宣導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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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10/12 累計瀏覽: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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