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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不動產契約解除 記得撤銷契稅申報
1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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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要申報繳納契稅。但如果雙方事後對於契約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撤銷契稅申報原則上應由雙方書立解除契約書向稅務局辦理,惟屬經法院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或承買的房屋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情形,可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
該局特別提醒您,契稅申報後未如期繳納,每逾二日將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如超過繳納期間30日會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所以房屋移轉契約如果經雙方解除,別忘了儘速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您對契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該局服務電話2224371轉127或128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2 累計瀏覽: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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