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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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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高爾夫球場代收球童費、保險費及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活動基金贊助費所出具憑證印花稅核課原則
1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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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部分高爾夫球場有代球童(桿弟)向入場擊球者收取球童費,及代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向擊球者收取捐助發展高爾夫基金款,其中球童費屬球童提供勞務之報酬,為薪給、工資性質,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高爾夫球場為降低球場經營風險及減少擊球者投保之行政作業時間,向擊球者收取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另外球場向擊球者收取轉付保險公司之高爾夫球員綜合責任保險費,如因保險公司已就收取該等保險費所開立之收據繳納印花稅,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保險費,為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開立收據交付擊球者,該等收據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高爾夫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高爾夫協會基金款項,為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如該協會未開立收據交付擊球者,高爾夫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高爾夫協會基金款項,為其代高爾夫協會開立領受捐贈之收據,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民眾對於上揭印花稅核課如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2224371轉129,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110/09/07 累計瀏覽: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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