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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多項規定修正,包括兼職規定)
111-09-07
393

本次修正就公務員服勤義務、發表言論、經商及投資、兼職限制及在(離)職後之利益迴避等事項,擬具本法修正草案,計修正二十五條,增訂一條,刪除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本法適用對象條文移列並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 文第二條)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規定,修正公務員服從義務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公務員應謹慎發言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公務員保持品位義務條文文字配合現代用語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規範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就(到)職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修正公務員奉派出差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意旨,修正公務員服勤義務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基於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增訂公務員請假假別等相關規定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修正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及投資相關規定,並增訂緩衝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整併並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 離職公務員利益迴避規定兼採特定職務及行為禁止。(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二、修正公務員違反離職後行為義務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三、因應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工作性質特殊,修正其經商禁止及兼職規定另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1110622公務員服務法

1110622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最後更新日期:111/09/07 累計瀏覽: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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