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之車輛進行歸戶。
2、納稅義務人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新增車輛,由該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逕行辦理歸戶,納稅義務人無需另行申請。
3、已歸戶之車輛車籍移轉管轄,納稅義務人無需向移出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終止歸戶;尚未於移入車籍之轄區申請歸戶而欲進行歸戶者,應向移入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
4、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期適用。
5、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號碼為限。(※歸戶後繳款書金額超過3萬元則無法於超商繳納)
6、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作業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合併列印為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