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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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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應納稅額增加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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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嘉義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申辦注意事項:
一、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
二、該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納稅額增加:指課稅標的不變,因政府措施之施行,造成納稅義務人當期比前期增加之應納稅額。
 (二)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三)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額,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額,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增加稅額<5萬元,得延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繳納。
(二)5萬元≦增加稅額<10萬元,得延1至3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三)10萬元≦增加稅額<20萬元,得延1至4個月或分2至5期繳納。
(四)20萬元≦增加稅額<50萬元,得延1至5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五)增加稅額≧50萬元,得延1至6個月或分2至7期繳納。
六、經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未如期繳納者,即由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或過戶、異動登記,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額。
 

申辦天數

5天

應備證件

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繳款書。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檔案名稱
空白檔案
填寫範例
地方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書(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應納稅額增加者適用)
線上申辦管道
應備證件
連結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應納稅額增加者適用)(官網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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