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社福團體(機構)以3輛為限,但該團體(機構)所有且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車輛,得不受3輛之限制。
※專供已立案之社會褔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自109年12月31日起,同一縣(市)同一法人之總分支機構,各自所有專供本身事業使用車輛,依法均享有3輛免稅之優惠。
應備證件
1.共同部分
(1)蓋有申請人(機關或團體)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之申請書。
(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影本。
(3)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車輛應檢附正、側面、內、外照片(照片上需有拍攝日期)。。
2.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1)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救護車應加附登記有案之機關證明影本。
(2)社福團體或機構須檢附組織章程、立案證明及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專供該團體或機構使用之證明影本,已辦理法人登記者,另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防救災車輛應檢附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文件、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記證明。
(4)社區巡守車輛須檢附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證明。
(5)專供運送電信郵件車輛及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應檢附正、側面照正本。
(6)其他依規定應備證明文件
3.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以掛號郵寄或傳真送至本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