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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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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焚燬、 坍塌及使用情形變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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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本局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申報。

二、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符合上開第1點及第2點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

四、房屋遇有拆除、焚燬、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自申請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

申辦天數

臨櫃辦理:7天
線上申辦:7天

應備證件

一、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申報變更情形為自住使用者,請並附戶籍謄本。
二、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
三、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四、繼承案件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與納稅義務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
檔案名稱
空白檔案
填寫範例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拆除、焚燬、坍塌申報書-空白書表
線上申辦管道
應備證件
連結
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官網線上申請)
申報房屋拆除、焚毀、坍塌(官網線上申請)
申辦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或拆除、焚毀、坍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申辦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或拆除、焚毀、坍塌(地方稅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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