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申報。
二、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適用自住優惠稅率),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