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得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申請加計分期利息繳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適用稅目: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含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三、適用對象
(一)個人:
1.應繳稅款在50萬元以上。
2.依社會救助法所稱之中低收入戶。
3.依社會救助法領取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
4.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5.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6.其他因素致繳納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二)營利事業:
1.應繳稅款在100萬元以上。
2.營利事業任1期之銷售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其他因素致繳納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四、分期之期數:以1個月為1期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一)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
1.應繳稅款未達20萬元,得分2至6期。
2.應繳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3.應繳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4.應繳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二)個人如屬「中低收入戶」、「依法領取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得申請分期期數如下:
1.應繳稅款未達3萬元,得分2期至12期。
2.應繳稅款在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分2期至24期。
3.應繳稅款在2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五、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注意事項
一、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依前項規定發單送達前,納稅義務人已繳納逾期稅款者,應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分期繳納限繳日之翌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