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申辦注意事項:
一、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經核准延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三、該辦法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四、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1、稅款<20萬元,得延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繳納。
2、20萬元≦稅款<100萬元,得延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3、100萬元≦稅款<500萬元,得延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繳納。
4、500萬元≦稅款<1,00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繳納。
5、稅款≧1,00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
(二)經濟弱勢:
1、稅款<3萬元,得延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繳納。
2、3萬元≦稅款<2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繳納。
3、稅款≧20萬元,得延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