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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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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款申請提供擔保(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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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規定

申請範圍︰納稅人欠繳稅款,因無現金繳納,而有下述情形時,可申請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之財產作為擔保品:

  1. 不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時,因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為免除或暫緩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申請提供擔保者。
  2. 為免被限制出境者。
  3. 為解除出境限制者。
  4. 為免被假扣押者。
  5. 為撤銷或停止假扣押者。
  6. 為免被禁止財產處分者。
  7. 為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者。
  8. 為免被依法提前開徵稅捐者。
  9. 配合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及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所受理及保管擔保品者。

申辦天數

16天

應備證件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規定
(一)擔保標的清單。
(二)擔保具結書。
(三)以土地提供擔保者: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四)以房屋提供擔保者: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現值證明書。
(五)以上市股票、公債或銀行存單提供擔保者:以有價證劵、公債或銀行存款單摺擔保者,應附蓋妥所有人印鑑之質權設定申請書及有價證劵、公債、存款單。
(六)擔保品由第三人提供者:出具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並應先至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填寫執行詢問筆錄及擔保書(第三人如為公司者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七)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營利事業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其他組織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並切結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印章(營利事業須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印章)。

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親自送至受理稅捐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申辦流程說明

欠繳稅款申請提供擔保(地方稅)作業流程圖

提供擔保品申請書(wordodtpdf填寫範例

擔保具結書(地方稅)(wordodtpdf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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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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