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稅所得資料線上查詢
應備證件
一、查詢申請人或其被繼承人所得
(一)申請查調個人所得
1、納稅義務人:
(1)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本人為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
查)
2、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即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繼承人為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
查)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4)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退還,加
附影本備查)
(3)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身分證影本
(4)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5)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6)授權書或委任書。
(二)申請查調全戶(同一戶口名簿所有成員所得)
1、申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全戶戶口名簿。
3、全戶已成年者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或切結後身分證影本)。
4、對於法律上由於歸化時程尚無法取得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國
內戶口名簿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代為申請。
5、授權書或委任書(可共同書立)
二、債權人查詢債務人所得
(一)申請查調個人所得
1、債權人本人
(1)身分證明文件:
A.債權人係個人者:債權人身分證正、影本。
B.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
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C.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D.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下列證件具備一項即可)
A.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第5款除外)。
(A)確定之終局判決(應再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判決)。
(B)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債權人應於收受假扣
押、假處分裁定書30日內申請。
(C)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D)依公證法規定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E)其他依法律上之規定得強制執行名義者:
a.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b.確定之支付命令(需附確定證明書)。
c.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
d.仲裁人之判斷。
e.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f.刑事判決有關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徵之裁判得據以執行者。
B.合於上列各項執行名義所發之債權憑證。
C.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 。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二)代理人或委任受任人
除上項 1、2、3 項證件外應加附:
(4)代理人或受任之人身分證正、影本。
(5)授授權書或委任書。
備註:
一、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台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位債務人2個以上年
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二、前述應備證件正本查驗後退還(應備證件影印備查) 。
三、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正本者,其具結得由債權人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四、查調資料時間之落差,應先予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