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
- 如屬天災受損車輛須修復始能使用,且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於天災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停駛之情形,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應備證件
1.應檢附附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2.如屬天災受損車輛須修復始能使用,且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於天災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
3.如已向監理站辦理報停、 報廢手續,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證明。
4.辦理直撥退稅者,請另檢附車主本人名義(如係營利事業需附營利事業本事業之存摺封面影本)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申辦流程說明
- 申請時限: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 上傳應檢附附件電子檔未齊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線上申辦案件,以掛號郵寄或傳真至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辦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