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Menu

線上申辦

地方稅申請分期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933

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2款。
申辦注意事項:

  1. 各稅核定補徵應繳稅款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2. 分期繳納之期數如下,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  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  應繳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3.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4.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3年。
  5. 未如期繳納之處理:
    • 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 稅捐稽徵機關依前述規定發單送達前,納稅義務人已繳納逾期稅款者,應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分期繳納限繳日之次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免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申辦天數

5天

應備證件

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繳款書。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檔案名稱
空白檔案
填寫範例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申請書(地方稅適用)
線上申辦管道
應備證件
連結
地方稅申請分期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官網線上申請)
開啟
TOP facebook 地稅小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