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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機關是否同意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
1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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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部檔案目錄為處理公務產生之紀錄資料,如已依照管理程序歸檔而成檔案時,民眾可依檔案法第17條及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未歸檔時,因其屬政府機關之資訊,民眾亦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請求提供。至機關可否同意,則應由機關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斟酌具體個案情形決定。 

最後更新日期:109/12/07 累計瀏覽: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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