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檢舉逃漏不得發給舉發獎金之規定,係基於檢舉逃漏稅本屬公務員應盡之義務,並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而設。因此,舉發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認定,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之立法意旨,應以舉發日為基準。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