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凡收到現金 、電匯或劃撥入帳而書立收據者,均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二)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非屬銀錢收據性質,應免貼用印花稅票。惟應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另於領取票據前出具收據者,如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免貼用印花稅票,俟領取票據時,仍應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號碼。
最後更新日期:109/11/24 累計瀏覽: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