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如合約未載明工程總價,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二) 如合約書或其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則該合約書得依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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