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滯納款項(稅捐、罰鍰或費用等),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依職權或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其分期繳納之最高期數至七十二期。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該分署得廢止之。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2 累計瀏覽: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