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免納印花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與所屬分支機構(如總公司與分公司、總店與分店,不含具轉投資性之獨立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此來往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依法免貼用印花稅票。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