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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請求救濟?
1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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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到繳款書,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或一般行政處分不服者,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或通知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繕具行政訴訟狀向地方(嘉義)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如對地方(嘉義)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不服,應於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繕具上訴狀向轄區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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