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