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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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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因天然災害受損車輛,如何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
1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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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機車(151 CC以上)因天然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需修復始能使用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1.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當年度稅捐僅需繳至停用或報廢前一日,若已繳全年稅捐者,可辦理退稅;另若車輛修復重新使用時,應至監理站辦理復駛手續,恢復課稅。請攜帶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1)監理站核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2)車主印章及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2.車輛逕行修復未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退還停駛(修理)期間使用牌照稅,應攜帶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1)里長、警察派出所或區公所出具的受災證明(正本)。(2)修車廠開立的維修證明正本(須可看出停駛即無法使用之期間)。(3)車主印章及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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