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因此,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