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計算後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二)如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109/12/21 累計瀏覽:1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