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