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Menu

常見問答

各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109-10-29
1324

(一)各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稅率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但計算稅額時未滿一元部分免予繳納。另醫療院所如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係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彙總計算應納印花稅額,自行申報繳納。
(二)依財政部規定,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故醫院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印花稅票之數額。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324

開啟
TOP facebook 地稅小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