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且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就其本身所持有之
一份合約書分別負責貼足印花稅票。
(二)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若當事人一方要約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經雙方簽章確認後,契約內容即已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三)至於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依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