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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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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合約書應貼之印花稅票如有溢貼,應如何處理?合約書簽訂後又解約,已 貼用之印花稅票是否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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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二)以繳款書繳納或彙總繳納之印花稅及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均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退稅。
(三)財政部四六台財稅發第一三三九號通知規定略以:「查依照印花稅法 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 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 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事後如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適用稅捐稽 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退稅。 

最後更新日期:111/01/19 累計瀏覽: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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