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 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 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 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9 累計瀏覽:1279